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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4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4725号原告:沈某某,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沈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沈某某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5年4月27日9:30在本院龙水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庭审时原告沈某某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艳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旷晓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