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立民终字第02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上诉人胡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006-1号管辖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湖南省新宁县回龙镇宝塔村6组6号,本案应由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户籍所在地虽在湖南省新宁县回龙镇宝塔村6组6号,但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长沙万国城MOMA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双方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199号万国城御庭春22栋402房业主,于2011年5月入住。因此,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故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左武审判员肖志红审判员向丹二○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袁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