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柳益群与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柳益群,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柳益群,西北大学教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12号。法定代表人刘生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石头,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上诉人柳益群与上诉人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民二初字第00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柳益群与上诉人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柳益群与上诉人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柳益群与上诉人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94元,柳益群与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预交747元,减半收取747元,柳益群负与陕西天佑国际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373.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亦君审 判 员 周建平代理审判员 赵羽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