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某某塑料有限公司与武汉电线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市某某塑料有限公司,武汉电线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立民保字第00052号申请人:武汉市某某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滠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江新民,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电线某某,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白沙洲街烽火城南新居*栋*单元201。法定代表人:邱洪,董事长。申请人武汉市某某塑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武汉电线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电线某某银行存款6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江新民、陈圆萍向本院提供其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一期8栋1单元15层4室的房屋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市某某塑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申请及担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汉电线某某银行存款60000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将担保人江新民、陈圆萍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东立国际一期8栋1单元15层4室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臣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怡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