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查飞祥与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飞祥,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查飞祥。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震桃公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湊博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查飞祥与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亚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查飞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飞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查飞祥负担。审判员 何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瞿忠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