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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民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查飞祥与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飞祥,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民初字第467号原告查飞祥。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苏震桃公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湊博昭,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查飞祥与被告永旺华东(苏州)商业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亚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查飞祥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查飞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飞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查飞祥负担。审判员  何亚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瞿忠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