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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初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沐与张士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固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张沐,市民。被告张士桥,市民。原告张沐与被告张士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李祖林独任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沐、被告张士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沐诉称,被告张士桥先后三次向我借款97000元,并约定2分的利息,久拖不还。现依法起诉,要求还款。被告张士桥辩称,借款属实。但已还了7000元,下余款项,以后分批偿还。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士桥于2011年7月21日、9月12日、12月18日一年内三次向原告张沐借款合计97000元,以用于经商,并约定2分月息。后被告张士桥偿还了7000元,现尚欠有90000元未能及时偿还。为此,原告诉于来院,要求还款。被告张士桥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期还款。上述事实除开庭笔录外,另有被告出具的三张借条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借原告款尚有90000元未还,并附有2分月息,有被告出具的借条证实,被告也予以认可。因此,本院可要求被告按借条依法还款。被告以资金缺乏为由要求延期还款,理由尚不充分,本院不予认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士桥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9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每月2分,从借款日计算至还款日)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郭国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五份,预交二审诉讼费22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祖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泽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