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健与陈连明与程玉娟与海南宏伟德实业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宏伟德实业有限公司,陈连明,程玉娟,张健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111号原告海南宏伟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恒洪,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连明。被告程玉娟。被告张健。上述三名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美均,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宏伟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连明、程玉娟、张健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系其处分诉权的体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宏伟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连明、程玉娟、张健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42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国娟审 判 员 冯 琳人民陪审员 韩青芯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 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