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保字第24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天津顶正印刷包材有限公司与万华普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保字第24280号申请人天津顶正印刷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黄锡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桂君,女,198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身份证件号:×××。被申请人万华普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法定代表人万志强,总经理。申请人天津顶正印刷包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万华普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十三万一千二百一十三元四角六分。申请人天津顶正印刷包材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顶正印刷包材有限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万华普曼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五十三万一千二百一十三元四角六分。申请人天津顶正印刷包材有限公司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