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桓执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桓台县三星纸业有限公司与马以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三星纸业有限公司,马以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桓执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三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宫家村。法定代表人:邢玉国,经理。被执行人:马以霖。桓台县三星纸业有限公司与马以霖追索权纠纷一案,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商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刘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三星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淄商终字第4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晓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