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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鞠邢兵与被告抚顺富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邢兵,抚顺富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初字第88号原告:鞠邢兵。被告:抚顺富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其。本院在审理原告鞠邢兵诉被告抚顺富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鞠邢兵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10000元。原告鞠邢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邢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邢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鞠邢兵承担。审 判 长  吴 松审 判 员  邰越群代理审判员  黄大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胡明明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