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县法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汪中敏申请执行罗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中敏,罗树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县法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汪中敏,女,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吉会,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被执行人罗树通,男,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本院根据生效的(2013)遵县法民初字第3072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了汪中敏申请执行罗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人生效法律文书款21000.00元。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罗树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汪中敏申请执行罗树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邓德高审 判 员 罗信亮代理审判员 冉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 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