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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白万银与陈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万银,陈光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白万银,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王国军,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光建,男,1971年7月27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白万银诉被告陈光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万银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光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万银诉称,2013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被告当日出具借条,约定:今借到白万银手中现金24000元,此款于2014年10月17日归还。逾期,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4000元。被告未出庭,也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被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白万银手中现金24000元,此款于2014年10月17日归还。逾期,被告未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4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4000元并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4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光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万银借款24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陈光建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将此款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朱 童代理审判员 张 毅人民陪审员 罗玉开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泽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