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民撤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梁燕琴与符双全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燕琴,符双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撤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燕琴,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保靖县阳朝乡仙仁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符双全,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苗族,农民,古丈县双溪乡夯水村人,现住古丈县古阳镇老检察院宿舍。上诉人梁燕琴与被上诉人符双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古丈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立案过程中,上诉人梁燕琴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燕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代双审判员 陈春亮审判员 卓凤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李 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诉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