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湖南省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0月1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1月18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12月12日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从广东籍男子岑某峰处取得互联网“星河国际”赌博网站代理身份,并获取代理账号“at38”。然后被告人陈某以代理身份相继发展了下线会员陈某艳(at5277)、陈某平(at5299)万某旺(at5288)、褚某龙(5288at)、李某林(5299at)、彭某莹(at5200)等人。各会员通过被告人陈某提供的“星河国际”赌博网站的账户名和密码进行网上操作投注,开奖后通过相关网页查看输赢后进行赌资、奖金的兑付。被告人陈某自2014年8月5日止2014年9月20日期间,通过互联网“星河国际”赌博网站,以代理人的身份收受下线会员陈某艳、陈某平、万某旺、褚某龙、李某林、彭某莹地下六合彩码单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报给上线岑某峰,从中获得手续费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勘验、辨认、搜查笔录、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星河国际”赌博网站,以代理人身份收受下线会员地下六合彩码单进行赌博活动,金额达人民币20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先来人民陪审员 瞿月爱人民陪审员 邹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静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