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泸民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杨玉容诉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初字第75号原告杨玉容,女,生于1967年4月18日,汉族,住泸州市泸县。委托代理人黄付华、黄振清,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梁伟,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臻、代玉,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玉容诉被告泸州市江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玉容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40元,减半收取24870元,由原告杨玉容负担。审判长  宋学梅审判员  卓 波审判员  李 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袁雪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