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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汝新与被告沈阳茂业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汝新,沈阳茂业时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459号原告刘汝新,女,1954年2月1日,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茂业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张静,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珂,女,汉族,1983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毕春红,女,汉族,1979年3月29日,住址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汝新与被告沈阳茂业时代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张楠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汝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