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铁一与季振生、于前发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562号原告张铁一,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葛威,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国伟,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振生。被告于前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沈阳市斯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高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铁一诉被告季振生、被告于前发、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沈阳市斯琪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被告高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铁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铁一承担。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安 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