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365号原告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季亮,沭阳县建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岳志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戴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