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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00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丽诉被告濮阳市汇银商贸有限公司、勾翠芬、吴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濮阳市汇银商贸有限公司,勾翠芬,吴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00823号原告张丽。委托代理人朱文杰,河南百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汇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瑞生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玉门路交叉口向南200米路东悦华国际酒店5楼。被告勾翠芬。被告吴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濮阳市汇银商贸有限公司、勾翠芬、吴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丽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丽承担。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