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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黄世东与谢运福产品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世东,谢运福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城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黄世东(原审被告),男,1977年生,汉族,住荔浦县。委托代理人:李铸文,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宏基。被申请人:谢运福(原审原告),男,1965年生,汉族,住柳城县。委托代理人:赵华盛。再审申请人黄世东因与被申请人谢运福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柳城民一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黄世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晓白审 判 员  黄党强代理审判员  蒋欢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覃慧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