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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樱花、熊莺、熊雯、熊俊嗣与通城县塘湖镇中心完小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通城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刘樱花。申请执行人熊莺。申请执行人熊雯申请执行人熊俊嗣被执行人通城县塘湖镇中心完小法定代表人汪首信,校长。本院在执行刘樱花、熊莺、熊雯、熊俊嗣与通城县塘湖镇中心完小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刘樱花、熊莺、熊雯、熊俊嗣与通城县塘湖镇中心完小正在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咸宁中民再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光明审判员  李小健审判员  XX先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周继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