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里执字第3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孙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356-1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理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孙某某,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和解义务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