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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凤琴诉王建敏、华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琴,王建敏,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80-2号原告黄凤琴。被告王建敏。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敏,华盟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琴诉被告王建敏、华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苏化军审 判 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彭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