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凤琴诉王建敏、华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琴,王建敏,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80-2号原告黄凤琴。被告王建敏。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盟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敏,华盟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凤琴诉被告王建敏、华盟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凤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苏化军审 判 员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彭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