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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郎丰波与刘静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丰波,刘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郎丰波,男,1972年10月28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静波,男,195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木兰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干部,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朗丰波与刘静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朗丰波与被执行人刘静波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3)木民初字第10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XX维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鄢风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