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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郭萍与被执行人金慧、金印、孔德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萍,金慧,金印,孔德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郭萍。被执行人金慧。被执行人金印。被执行人孔德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萍与被执行人金慧、金印、孔德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钟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