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法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郭萍与被执行人金慧、金印、孔德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萍,金慧,金印,孔德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郭萍。被执行人金慧。被执行人金印。被执行人孔德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萍与被执行人金慧、金印、孔德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且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法民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钟景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