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鳌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龚华祥与蔡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华祥,蔡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鳌民初字第50号原告龚华祥,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被告蔡珊,女,1986年6月6日出生。原告龚华祥与被告蔡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龚华祥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根保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佩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