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2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陈伍阳,徐林韵与熊中勇,唐素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伍阳,徐林韵,唐素华,熊中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2373号原告陈伍阳,男,192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第X中学校退休教师,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徐林韵,女,193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涪陵区第X小学校退休教师,住址同上。被告唐素华,女,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熊中勇,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伍阳、徐林韵诉被告熊中勇、唐素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伍阳、徐林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伍阳、徐林韵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伍阳、徐林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陈伍阳、徐林韵负担。审判员 何终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勤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