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5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涂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5058号原告向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被告涂某某,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的原告向某某诉被告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向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文 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韩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