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杜金明与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磨盆滩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857号原告杜金明,男,194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磨盆滩村民组。住所地: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磨盆滩组。负责人张永胜,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金明与被告长沙县黄兴镇光达村磨盆滩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杜金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金明负担。审判员 彭 明二〇一五年五��六日书记员 高添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