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诉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缙云县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厉立剑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缙云县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厉立剑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缙诉保字第41号申请人:缙云县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存章。被申请人:厉立剑。申请人缙云县华鑫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厉立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厉立剑名下位于缙云县新建镇xx室的房屋(房产证号××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厉立剑名下所持有“缙云县xx公司“的股权。保全金额24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厉立剑名下位于缙云县新建镇xx室的房屋(房产证号××号),查封被申请人厉立剑名下所持有“缙云县xx公司“的股权。保全金额24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胡永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