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执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与朱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朱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法执字第2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地址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姚树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朱天君,住巴彦县本院依法受理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申请执行朱天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朱天君“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县支行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5)巴法执字第2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龙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刘 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