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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一)字第1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莫毅忠、张凤红等与李猛、王茹飞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毅忠,张凤红,李猛,王茹飞,柳州市峥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谐家园物业服务中心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一)字第1065号原告莫毅忠。原告张凤红。被告李猛。被告王茹飞。被告柳州市峥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谐家园物业服务中心。原告莫毅忠、张凤红诉被告李猛、王茹飞、柳州市峥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谐家园物业服务中心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原告莫毅忠、张凤红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猛、王茹飞、柳州市峥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谐家园物业服务中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毅忠、张凤红撤回对被告李猛、王茹飞、柳州市峥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谐家园物业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毅忠负担。审判员 汝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熊婷婷附本裁定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