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执字第11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高英申请执行韩凯燕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英,韩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牟执字第1129-5号申请执行人高英,女,生于1983年12月27日,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韩凯燕,女,生于1983年10月12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于2014年9月6日作出的(2014)牟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于2014年4月9日前偿还申请人欠款二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仓书中的银行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刘铭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