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常州市改性塑料厂有限公司与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市改性塑料厂有限公司,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开商初字第00076号原告常州市改性塑料厂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雅路8号。法定代表人高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敏,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一鸣,江苏日月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沙滩村。法定代表人徐金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改性塑料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改性塑料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众联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常州市��性塑料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改性塑料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764元,减半收取计2882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902元,由原告常州市改性塑料厂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闵袁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