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文君民与朱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君民,朱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129号原告:文君民,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被告:朱鹏飞,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文君民与被告朱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文君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文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文君民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赵雪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惠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