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民一终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赵凤琴与于绍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民一终字第165号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书起稿用纸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王红娜拟稿日期:2015年5月日份数:份签发人意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琴,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郭镇,黑龙江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绍连,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委托代理人丛文通,甘南县甘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凤琴为与被上诉人于绍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948号民事判决;发回甘南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 虹审 判 员 李颖莉代理审判员 王红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