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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永清与魏波、张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清,魏波,张雪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03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清。被执行人魏波。被执行人张雪莲。委托代理人魏波。申请执行人李永清与被执行人魏波、张雪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4日审结。该案(2014)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人民币40138元及诉讼费人民币803元、执行费人民币514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李商初字第67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臧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