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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凤鸣与石学兰、李洋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鸣,石学兰,李洋,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东程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南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李凤鸣,城镇居民。被告石学兰,城镇居民。被告李洋,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高金泉,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东程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东程格村。法定代表人李叙超,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李凤鸣与石学兰、李洋、威海市文登区泽头镇东程格村村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凤鸣负担。审 判 长  汪渤清人民陪审员  徐国军人民陪审员  邵凤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文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