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忠,王超亚,郭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15号原告:张传忠,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王超亚,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被告:郭萍,女,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传忠诉被告王超亚、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忠撤回对被告王超亚的起诉。审判员 苗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阮水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