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建新与上海天功坊实业有限公司、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新,王永祥,上海天功坊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杨建新,男,1957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贵阳杰,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雪林,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永祥,男,1965年11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舟山市。被告上海天功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建新诉被告王永祥、上海天功坊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建新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朱雯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侯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三、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43、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