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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蔚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袁军与路晓晨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军,路晓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蔚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袁军,男,汉族,住蔚县西合营镇。被执行人路晓晨,女,汉族,住蔚县西合营镇。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人袁军与被执行人路晓晨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路晓晨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3)蔚民初字第574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蔚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庞桂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