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钱红生与项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红生,项金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钱红生,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胡贵福,枞阳县老洲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项金和,男,1968年12月25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钱红生诉被告项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红生委托代理人胡贵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项金和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钱红生诉称:钱红生在浙江省柳市镇从事五金建材销售。2011年始,钱红生与项金和有生意往来。2013年元月26日,双方就拖欠货款作了结算,项金和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经(今)欠到钱红生拉丝款235856元整。贰拾叁万伍仟捌佰伍拾陆圆整。2012-2013元月26日至(止)。项金和”。项金和当场表态在当年底结算完客户账款后及时付清所欠货款,可是项金和在结算完其客户账款后偷偷回到宿松老家,而没有支付钱红生的货款,且关停手机,致钱红生无法与其联系。故起诉,诉请判令项金和支付钱红生货款235856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钱红生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钱红生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钱红生身份情况。2、欠条1张,证明项金和欠钱红生拉丝款235856元的事实。项金和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钱红生所举证据分析认为:证据1、2真实、合法,能证明钱红生的身份及项金和欠钱红生拉丝款235856元的事实,予以采信。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钱红生在浙江省温州市柳市镇从事五金建材销售。2011年始,项金和多次向钱红生赊购拉丝建材。2013年元月26日,双方就拖欠拉丝货款作了结算,项金和出具欠条一张予钱红生,内容为:“欠条经(今)欠到钱红生拉丝款235856元整。贰拾叁万伍仟捌佰伍拾陆圆整。2012-2013元月26日至(止)。项金和”。后钱红生催款未果,遂起诉,要求判准所请。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项金和在钱红生催款后未能付款,其行为显已违约,应承担及时给付235856元货款及逾期利息的法律责任。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法,现钱红生诉请支付欠款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自钱红生起诉之日即2014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的利率计息。钱红生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项金和不到庭应诉,依法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本案作出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项金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钱红生拉丝款235856元,并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的利率计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3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138元,由被告项金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哮豹代理审判员 汪 淳人民陪审员 汪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陶家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