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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终字第316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双流县。2014年9月1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被双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双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双流县看守所。辩护人何云光,四川中川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2015)双流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某撤回上诉。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5)双流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忠代理审判员 傅 超代理审判员 查 理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梦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