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东民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清坤与被告许依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坤,许依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东民初字第301号原告王清坤,男,1948年10月9日出生。被告许依胜,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龙蟠中路37、69号。负责人娄伟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人尹,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清坤与被告许依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清坤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清坤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