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洪大伟、张轶男、徐文波、蔡广斌、 张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蔡广斌,徐文波,洪大伟,张轶楠,张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9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东港市支行,住所地东港市大东区东港北路88号。负责人张玉龙,系行长。委托代理人何丹,男,198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住东港市马家店镇油坊村**号。被执行人蔡广斌,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振兴区白房路****号。车春霞,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解甲庄镇车家村***号。被执行人徐文波,男,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元宝区于家路**号楼*单元**号。被执行人洪大伟,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满族,无业,住丹东市振兴区大偏岭路***号。被执行人张轶楠,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振兴五经街九纬路14-2-304。被执行人张卫,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振兴区国桢路*号*单元***室。上列当事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蔡广斌、车春霞应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6201.61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张轶楠、徐文波、洪大伟、张卫对上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给付案件受理费480元,被执行人张轶楠、徐文波、洪大伟、张卫对该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并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执行费59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1806号民事判决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