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三初字第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天津垲鑫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星光凯明动感仿真模似器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垲鑫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市星光凯明动感仿真模似器中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三初字第243-1号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垲鑫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靓锦名居13-1010。法定代表人王承兰,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星光凯明动感仿真模似器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京开路东侧福伟路三条4号。法定代表人张杰,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垲鑫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星光凯明动感仿真模似器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6日、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垲鑫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星光凯明动感仿真模似器中心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4288元,反诉费2150元,合计643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天津垲鑫珑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14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市星光凯明动感仿真模似器中心负担1075元。审 判 长 冯云芳审 判 员 杨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付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