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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7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11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又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5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次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项馨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杨某未取得驾驶资格并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助力车从瑞安市安阳街道驶往上望街道方向,20时45分,行径瑞安市莘阳大道望湖家园路口前地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当日21时7分,被告人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其驾驶的车辆属于两轮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的证言、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汽车工程学会技术报告、查获经过、酒精呼气测试单、案件相关图片及说明、身份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驾驶人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5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尹志望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书记员  潘 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