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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副朝与饶德均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鄂崇阳法执字第6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副朝与被执行人饶德均健康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汪国总、饶德均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饶德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