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执恢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付学洪与青岛北海船舶技术学校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学洪,青岛北海船舶技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恢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付学洪。被执行人青岛北海船舶技术学校,住所地城阳区。法定代表人王佐凯,职务校长。委托代理人袁青云,系青岛北海船舶技术学校办公室主任。申请执行人付学洪与被执行人青岛北海船舶技术学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4月14日审结。该案(2011)李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案款人民币14500元,剩余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人民币167元被执行人已缴纳,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李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臧文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