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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罗兴旺与丰金山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兴旺,丰金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2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兴旺。委托代理人贾兴东,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姚慧,泰安泰山德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金山。委托代理人王永毅,泰安市泰山区公安局退休干部。上诉人罗兴旺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原审原告主张停止侵权腾退院落前其是否实际占有控制涉案房屋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3)泰山民初字第21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张 岩审判员  宋许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高学茹 微信公众号“”